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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03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将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纳入教职工入职教育和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之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引导教职工和青年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坚持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早教育,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学习、工作和个人经历以及家庭背景等基本情况,进行教育和鼓励。

    第六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

    对于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采取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由党支部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规范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将其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形式及内容: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谈心谈话。培养联系人应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实践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组织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四)参加组织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组织活动,如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优秀党员表彰会等。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根据培养情况,应及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经集体讨论后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主要通过个别谈话、群众座谈、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立场。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在重大政治事件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二)思想觉悟。着重考察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共产主义信仰是否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明确,能否为党和人民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对党是否忠诚老实。

    (三)工作学习表现。着重考察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能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组织纪律观念。着重考察能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

    (五)群众观念。着重考察能否广泛联系师生、服务师生,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要及时派人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属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不满一年者;

    (二)没有按照要求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三)团员申请入党,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

    (四)在校学生最近一学年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本班前50%的;近两学期主修专业有不及格课程且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五)学生综合表现不积极、不突出,未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六)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时,有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主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公示期满,由党支部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意见较多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发展对象,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供发展对象花名册,统一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向大会报告应到会、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可以召开。

    (二)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表明意见;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六)发展对象就支部委员会和与会人员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七)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八)宣布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三天内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所在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具有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前,应当指派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基层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签章。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合格后,要在七天内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经校党委审批后,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校党委印章,校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基层党委应于七天内将审批的预备党员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在党委审批后三天内将发展对象审批情况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毕业生离校或教职工调动工作时,将其入党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进行讨论、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报校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提醒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如果经党组织教育后,仍不提交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批准,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审议)权限同预备党员的审批(审议)权限。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转正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审批(审议)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的,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并加盖基层党委印章,基层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合格的,在五天内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转正的预备党员《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经校党委审批同意的,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并加盖校党委印章,校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教职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保存,毕业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明确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及更新党务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上报材料虚假错误、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党章党规严格实施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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